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第三章 中医药教育与科研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第三章 中医药教育与科研 第十五条 设立各类中医药教育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并建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临床教学基地。
中医药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中医药教育机构临床教学基地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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