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推进中医药现代化。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