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共同提高,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全面发展我国中医药事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