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和中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以及中医药事业管理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中药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执行。
中药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