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