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 第八条 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