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 第九条 中医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应当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运用传统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发挥中医药在防治疾病、保健、康复中的作用,为群众提供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中医药服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