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 第十条 依法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城乡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能够提供中医医疗服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