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中医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中医、中西医结合的医院、门诊部和诊所。
民族医药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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