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第三章 中医药教育与科研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第三章 中医药教育与科研 第二十四条 国家支持中医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
重大中医药科研成果的推广、转让、对外交流,中外合作研究中医药技术,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批准,防止重大中医药资源流失。
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中医药科研成果,确需转让、对外交流的,应当符合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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