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 第三十三条 中医药教育应当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以中医药内容为主,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注重中医药经典理论和中医药临床实践、现代教育方式和传统教育方式相结合。
法律 发布日期:2016-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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