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法律 发布:2016-12-25 共 63 条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县级...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家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为公民获得中医药服务提供保障。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家发展中医药教育,建立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规模适宜、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教育体系,培养中医药人才。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国家支持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推广应用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提高中医...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国家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应用。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十二条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 县...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十三条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十四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举办中医诊...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十五条 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十六条 中医医疗机构配备医务人员应当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十七条 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并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实施。 县...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检查,并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一)中医...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二十一条 国家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和初加工的技术规范、标准,加强对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严格管理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禁止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二十三条 国家建立道地中药材评价体系,支持道地中药材品种选育,扶持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加强道地中药材生产基...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并加强对中药材质量的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协...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二十五条 国家保护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对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实行动态监测和定期普查,建立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种质基...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二十六条 在村医疗机构执业的中医医师、具备中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的乡村医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自种、自采地产中...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护中药饮片传统炮制技术和工艺,支持应用传统工艺炮制中药饮片,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开展中药饮片炮...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二十八条 对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本医疗机构医师处方的需要,在本医疗机构内炮制、使用。医疗...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二十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中药新药的研制和生产。 国家保护传统中药加工技术和工艺,支持传统剂型中成药的生产,鼓励...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三十条 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在申请药品批准文号时,可以仅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医疗机构根据本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要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支持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支持以中...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应当依法取得制剂批准文号。但是,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医疗...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 第三十三条 中医药教育应当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以中医药内容为主,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注重中医药经典理论和中医...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完善中医药学校教育体系,支持专门实施中医药教育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发展。 中...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 第三十五条 国家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师、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业务活动中带...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 第三十六条 国家加强对中医医师和城乡基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和培训。 国家发展中西医结合教育,培养高层次的中...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加强对医务人员,特别是城乡基层医务人员...

第五章 中医药科学研究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五章 中医药科学研究 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等,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医药研究方法,开展中医...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五章 中医药科学研究 第三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对中医药古籍文献、著名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和诊疗经验以及民间中医药技术方法的整理、研...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五章 中医药科学研究 第四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学技术创新体系、评价体系和管理体制,推动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五章 中医药科学研究 第四十一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对中医药基础理论和辨证论治方法,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和重大疑难疾病、重大传染病的...

第六章 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六章 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 第四十二条 对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遴选本行政区域...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六章 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 第四十三条 国家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保护名录和保护制度。 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对其持有的中医药传...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六章 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 第四十四条 国家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标准由...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六章 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普及中医药知识,鼓励组织和个人创作中医药文化和科普作品...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六章 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 第四十六条 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价格管理权限,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体现中医医疗服...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条 国家加强中医药标准体系建设,根据中医药特点对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标准并及时修订。 中医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一条 开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评估、鉴定活动,应当成立中医药评审、评估、鉴定的专门组织,或者...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二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大对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创新、应用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扶持力度,加强少数民族医疗机构和医师队伍建设...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未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由中...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不相符的,由原审查部门撤销该广告的审查批准文件,一年...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公...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中医药的管理,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促进和规范本地方少数民族医...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盲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资格的,可以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提供医疗按摩服务。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