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二十六条 在村医疗机构执业的中医医师、具备中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的乡村医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自种、自采地产中药材并在其执业活动中使用。 法律 发布日期:2016-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