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并加强对中药材质量的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中药材质量监测有关工作。
采集、贮存中药材以及对中药材进行初加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
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现代流通体系,提高中药材包装、仓储等技术水平,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药品生产企业购进中药材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中药材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和购销记录制度,并标明中药材产地。
法律 发布日期:2016-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