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二十八条 对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本医疗机构医师处方的需要,在本医疗机构内炮制、使用。医疗机构应当遵守中药饮片炮制的有关规定,对其炮制的中药饮片的质量负责,保证药品安全。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根据临床用药需要,医疗机构可以凭本医疗机构医师的处方对中药饮片进行再加工。
法律 发布日期:2016-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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