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家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为公民获得中医药服务提供保障。国家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事业,支持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中医药事业。 法律 发布日期:2016-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