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16-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