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法律 发布日期:2016-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