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六章 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六章 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 第四十二条 对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遴选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学术传承项目和传承人,并为传承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传承人应当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收集整理并妥善保存相关的学术资料。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有关规定开展传承活动。
法律 发布日期:2016-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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