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六章 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六章 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 第四十四条 国家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标准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16-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