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 第三十六条 国家加强对中医医师和城乡基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和培训。
国家发展中西医结合教育,培养高层次的中西医结合人才。
法律 发布日期:2016-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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