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 第三十五条 国家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师、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业务活动中带徒授业,传授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培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法律 发布日期:2016-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