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十三条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法律 发布日期:2016-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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