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十二条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能力。
法律 发布日期:2016-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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