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
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
法律 发布日期:2016-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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