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中医药的管理,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军队的中医药管理,由军队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军队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法律 发布日期:2016-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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