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中医药的管理,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军队的中医药管理,由军队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军队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法律 发布日期:2016-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