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未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 发布日期:2016-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