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四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四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根据需要,可以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教学,但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