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四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四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将办学类型和层次、专业设置、课程内容和招生规模等有关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