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四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四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二条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收学生,纳入国家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实施其他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收学生,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收境外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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