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四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四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劳动行政部门等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日常监督,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