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五章 资产与财务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五章 资产与财务 第三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