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五章 资产与财务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五章 资产与财务 第三十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