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五章 资产与财务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五章 资产与财务 第四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社会审计机构依法进行审计,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