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六章 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六章 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分立、合并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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