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五章 资产与财务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五章 资产与财务 第三十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有关政府定价的规定确定并公布;未经批准,不得增加项目或者提高标准。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以人民币计收学费和其他费用,不得以外汇计收学费和其他费用。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以人民币计收学费和其他费用,不得以外汇计收学费和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