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五章 资产与财务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五章 资产与财务 第三十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有关政府定价的规定确定并公布;未经批准,不得增加项目或者提高标准。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以人民币计收学费和其他费用,不得以外汇计收学费和其他费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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