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审批机关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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