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伪造、变造和买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