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未经批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退还多收的费用,并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