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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