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被处以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理事长或者董事长、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自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长或者董事长、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触犯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刑罚执行期满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中外合作办学活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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