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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