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中外合作举办的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