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