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实施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制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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