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