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六章 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六章 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 第三十九条 外国合作者作为投资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以及合作企业用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生产、经营所需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流转税。上述免税进口物资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转卖或者转用于国内销售的,应当依法纳税或者补税。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