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二条 合作企业设总经理1人,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合作企业的总经理由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聘任、解聘。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