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胜任工作任务的,或者有营私舞弊或者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决议,可以解聘;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