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五条 合作企业成立后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一致同意,并应当与被委托人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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